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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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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在清算期内,依然具备法人资格,只不过权力由清算组行使罢了。只有清算结束后,企业到工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资格也会被取消。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有完成注销,法人的民事资格才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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