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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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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如果你公司准备新成立公司运作新业务,就选这种方式;需要紧密合作,互相依存,就选这种。风险相对小一些,但是投入多一些。2、合伙型联营,也叫做半紧密型联营,有联营的实体,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并且依照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较紧密的合作,但比第一种合作相对灵活,但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相对大一点。合同型联营,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比较松散。比较灵活,可以承时更换对方,寻找新的合作伙伴。选什么方式好,要看具体的情况。资金,场地,人员,风险,成本,收益。
一、合营企业和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被投资者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一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二)一般合营企业成立时,合营各方在制定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才能通过。(3)协议可能体现在不同的形式上,比如可以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来约定。(4)共同控制的本质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5)在实践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的基础。1、任何合资企业都不能单独控制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以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一个合营方管理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但必须在各合营方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二、合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合资企业。(1)重大影响是指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参与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在实践中,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代表通过制定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发言权的重大影响。(3)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否则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三、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二)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联营合同应当写明: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联营的宗旨;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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