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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聚众闹事: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参与者,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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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构成要件要素上: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流氓动机,殴打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随意是否应当理解为无故、无理,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以及法条中的情节恶劣是否包括了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的情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相关的问题展开探讨,力图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较为明确的标准。
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所谓聚众闹事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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