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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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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聚众闹事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处理聚众闹事: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参与者,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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