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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注册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征收。规模较大(聘请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90...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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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第一次购房优惠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将首次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首套房营业税。 5、个人首套利率,各档次的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6、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7、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8、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自主创业做“个体户”的残疾人,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应当“免单”。 从事“修理工”或者加工、修配等工作的残疾人,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开“盲人按摩”店,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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