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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2024-12-20
我们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提供免征或退税服务:首先,个人(包括夫妇)购买新房的总价达到了甚至超过了原有房屋的售价。若原有房屋的销售收入扣除向原始产权机构支付的收益后,仍有余额,那么这部分余额将全数退还给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当个人新购商品住宅的总额低于其原先住房的总价时,相关部门会依照购房金额与原销售总额之间的比重,返还相应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再者,如果新购置的房产亦或是出售的房产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应按照夫妻双方各自所拥有的房产价值份额计算退税额度。除此之外,无论个人所购得的是全新房产,还是有待出售的房产,全都根据其对该房产总价值的占有份额确定退税额度。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申请退税仅限于部分退费,若是在年度内已购置新房的人士,则可申办尚未退还的税款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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