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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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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自住房屋、对自住房屋进行翻建、大修; 2、职工离休、退休; 3、职工不具备任何劳动能力,已经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4、职工出境,在境外定居; 5、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购买、建设、重建、修理自营住宅的;(二)退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力,与职场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利息的;(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取消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员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员工的继承人、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如果没有继承人或遗赠人,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附加价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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