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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老人再婚前可以签订婚前协议书,对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等作出约定,此种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字认可是有效的。不一定要进行公证,公证只是加强了协议书的效力。只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作公证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协议内容及影响涉及到了再婚双方以外人员的权益和行为,就必须进行公证。
1、再审时必须“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到原审第一次起诉时的状态。2、《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3、各地法院出台了一些有关规定,可以从中看出立法者的倾向性。比如:北京高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可见,如果原审裁判文书中已有的被告,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无需再追加。原告和被告均有权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但对于必须追加的被告,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依法追加为被告;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外,必须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不能直接追加被告,不然就剥夺了被追加被告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遇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人身关系毕竟不同于财产关系,它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而感情又是不停变化的,因此在6个月内如果出现新情况,或者原告有了新理由,不受再行起诉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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