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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名誉权。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有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名...
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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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侵犯公民人身权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民主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能够更好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本章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猥亵、侮辱妇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破坏选举、刑讯逼供、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主观上,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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