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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的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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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立股权。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存在股权结构,所以说总公司的分公司很难有分配股权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该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故此,根据前述规定,在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时,通常既要有新设立公司股东会决议,也要有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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