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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基建程序审批,擅自将房地产收益挪作他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地产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以一年租金额50%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单位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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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租赁的管理程序利用院房地产进行租赁,须向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管理单位申办登记手续,报院备案。研究所房地产出租收益暂不上交,视为国家对研究所发展的持;其他院属单位房地产出租收益分配办法,院另行规定(房地产租赁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四)。
院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中界定、确权,在此之前维持现状。有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接受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服从院的决定。
院和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以及合理利用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为目的,要有利于院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基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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