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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2、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1、发行证明书。离开这个城市,不回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领取保险证明书。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你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你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你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2、打电话。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的联系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3、办手续。本人或所属公司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继续申请,其他事情在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即可。4、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
社保转移流程如下:(1)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间允许有空档,可以补也可以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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