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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如果是扶养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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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解除该在遗赠人生前和其协商解除。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协议必须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擅自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遗赠扶养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在受扶养人死后发生效力。
遗赠人与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扶养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此情形通常“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动迁办的书面确认,但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扶养人通常并未在遗赠人死亡前办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也不肯办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登记机关通常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扶养遗赠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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