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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一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承办其失业保险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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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委托有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会保险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外,还可以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补助金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增减失业保险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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