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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话,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就容易发生争议。继承权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
行使继承权,必须依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继承人按规定: 1、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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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采光。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二、放弃继承权的相关法律问题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3、继承权放弃后恢复,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三、公证费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嘱、遗赠: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综上所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费用不是固定的价钱,是按原继承财产的多少来按比例收取的,但是由于各地会有差异,公证费也会有不同的收取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并不代表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情】 原告:杜aa,女,39岁,农民。 被告:杜bb,男,37岁,农民。 第三人:董cc,男,50岁,农民。 杜aa与杜bb系叔伯姐弟关系。1965年,杜aa母亲董兰英因丈夫去世,长女杜彩云(养女)已出嫁,次女杜aa将出嫁,个人生活没有依靠,遂经他人介绍,将侄子杜bb(时年12岁)收养。因家务琐事,董兰英与杜bb关系不睦,经他人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此后,董兰英的生活即由女儿杜彩云、杜aa二人照料。1983年,董兰英病逝,杜彩云、杜aa将母安葬于烟霞乡下高坡村,并承担了全部安葬费用。1985年,姐妹二人又将母亲遗骨迁葬于原籍上高坡村。同年10月,杜bb生父杜积敬邀集族人商议,写了一份由杜bb承嗣的文书,内容为“嗣子杜bb支付董兰英去世三周年纪念日的一切费用,董兰英所遗留庄基一院、土窑五孔、水窖及院内所有树木归杜bb所有,他人不得干涉”。杜aa未表示同意。1986年,杜bb据此在自己家中为董兰英做了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并自行承担了各项费用。1987年3月,杜bb将董兰英遗留的庄基一院、土窖五孔、水窖及庄基内外树木等,以440元之价卖给第三人董cc。 1988年3月,杜aa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杜bb与第三人董cc的买卖关系,追回其母的遗产并确认其继承权。杜bb辩称,出卖的财产是其依承嗣取得的,有权出卖。第三人董cc则称,他和杜bb做买卖遗产手续时,征求过杜aa的意见,当时她未表示异议,故买卖是合法有效的。杜彩云表示放弃继承。 【审判】 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查明杜bb为董兰英做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花费500元。 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董兰英生前曾收养过杜bb,后因关系不睦,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董兰英去世后,杜bb通过封建承嗣对董兰英遗产进行处理,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是无效民事行为。杜彩云、杜aa是被继承人董兰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她们依法享有继承权。杜彩云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1991年4月24日判决如下:一、杜bb、杜aa亲属作证于1985年10月写的承嗣协议无效。二、杜bb与董cc的庄院买卖无效。限董cc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搬出董兰英庄院,杜bb返还董cc庄院价款440元。三、董兰英的遗产归杜aa继承。四、杜aa偿还杜bb为其母去世三周年做纪念活动的费用500元。 宣判后,杜aa不服,以其母董兰英去世三周年做纪念活动没花那么多钱,不同意付给杜bb500元为理由,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杜bb、董cc同意原判。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bb所持承嗣协议属封建性的,法律不予承认。杜bb未征得董兰英的继承人杜aa同意,将董兰英遗产卖予第三人,属侵权行为。故原判买卖关系无效,董兰英遗产由杜aa继承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杜aa不同意给付杜bb为其母做去世三周年纪念活动所花费用一节,因杜bb确实为此活动花了一定费用,杜aa应予偿付。但原判偿付500元较多,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1年12月27日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第一、二、三条;二、变更原判第四条为:由杜aa补偿杜bb为其母做纪念活动所花费用36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评析】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杜bb的承嗣行为,法律是否承认有继承的效力。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是根本不承认这种继承方式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64年9月16日(64)民他字第31号批复中就指出,以基于封建宗法关系所立的“嗣书”而继承,是不能承认的。据此,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杜bb的承嗣行为无效,因而其依承嗣将本案被继承人董兰英的遗产出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第三人应将所买本案被继承人遗产返还合法继承人,由杜bb返还价款。这样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对杜bb为董兰英去世做纪念活动所支付的费用,要杜aa偿还,一、二审法院的理由欠当,不能因杜bb确实为此事花了费用,就应由杜aa偿还。本来,杜bb的承嗣行为就是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其依承嗣所做的纪念活动,对他人就不产生权利主张和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费用,是其无效民事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其自负。但如按当地习惯,这种纪念活动是应当做的,而且杜aa在正常情况下也要做的话,那么,杜bb做了,让杜aa偿付部分费用是可行的。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杜aa和杜bb之间的纠纷,到底是继承权纠纷,还是财产所有权纠纷。这要依据具体事实来定。如果在董兰英去世后,杜aa已经实际占有管理了遗产,那么,杜bb的行为就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杜bb的承嗣只不过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借口和准备。如果在董兰英去世后,其遗产就被杜bb占有管理,那么,杜bb的承嗣就是侵犯继承权的行为,其处分遗产的行为,是其侵犯继承权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是后果。这样认识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的纠纷正确定性,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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