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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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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宣判缓刑后,应当当庭释放,无需通知看守所,也不需另外派人。
1、视情况而定。 2、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最迟放人就是第37天,拘留从第二天起算一天。 3、在这期间不放人的,就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4、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5、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三个月以内。 2、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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