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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面积误差范围规定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都会约定双方认可、接受的房屋面积误差范围。你和房地产公司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就房屋尺寸的误差做了明确的约定,房屋的尺寸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该房屋是合格标的。 由于合同约定的是整体价格,所约定的面积单价只是确定合同整体价格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在没有约定按实际交付面积结算,也未约定误差的处理方式时,则应维持整套价格的效力,双方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各自承担风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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