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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指以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作为使用工具或获得财产权利和资本收益的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企业发行...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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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中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司法机关在对有人证券诈骗罪进行量刑和界定时,是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有价证券的相关价值和数额是有明确的完全量刑规定的,达到不同的数额所认定的情节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如何认定一般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
证券诈骗法院的判决规则: 一、犯有证券诈骗罪的,法院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2年-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十年有期,并处五年-50万元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5年-罚款50万元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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