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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为“刑事犯罪案件”。凡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属于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其中包括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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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一般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内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权限划分。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种国家的地位是一样的。国际组织、法人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管辖事件。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各方同意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定》的当事国,通过发表声明,具有以下性质之一的纠纷,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管辖当然是强制性的,不需要特别的协定。这些纠纷是条约的说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性质和范围等。这里的选择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发表声明,一旦发表声明,国际法院就有强制管辖权,不需要其他协议。现在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发表了这样的声明,但是有各种各样的保留。中国政府在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在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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