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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1-10-22
(1)诉讼管辖权。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种国家的地位是一样的。国际组织、法人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管辖事件。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各方同意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定》的当事国,通过发表声明,具有以下性质之一的纠纷,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管辖当然是强制性的,不需要特别的协定。这些纠纷是条约的说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性质和范围等。这里的选择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发表声明,一旦发表声明,国际法院就有强制管辖权,不需要其他协议。现在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发表了这样的声明,但是有各种各样的保留。中国政府在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在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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