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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遇到的风险有:买房后不能马上交房,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交房,不能保证企业在等待期内是否会因为管理不善而破产;在交付期内,房地产开发商可以...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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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即买卖双方没有从事房屋交易的资格。具体表现为出卖人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买受方支付能务不强或不诚实履约,出卖人不能得到全部房款。2、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权属丰在争议;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共有房屋;房屋已出租他人,同出卖人未依法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了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房民屋权属转让;交易房屋存有质量瑕疵,有的房屋甚至还有大量的物业及水电等费用没有结清等。总之,二手房买卖中确认房屋产权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到房地局产权产籍处查询房屋的相对性权属情况,包括该房屋是否抵押、是否受司法限制等情况。必须在确认了房屋的权属情况后,买卖双方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最大的风险主要有两个: 一是房屋贷款风险。二手房买卖中大多数买方都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者不要轻信某些中介公司承诺的可按房屋合同价的几成办理贷款。银行对市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审核比较严格,还要对所交易的房产进行严格的评估作价。所以,打算购买二手住房并准备贷款的市民应在确认贷款银行可以贷款的情况下再行购买。 二是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风险。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手续;若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完成交易手续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若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一般要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将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转移。
1、交易标的不确定,购房者风险大在商品房预售中,因在建工程的建设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买期房的面临的风险比一般买现房的大得多。例如,有时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的房价款要涨价,甚至要求已经付过首期房价款的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2、商品房预售合同期诈(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只取得一种期待权,并未真正获得房屋所有权,因而常见开发商将一房多售,或将已售出的房屋再行抵押等合同欺诈行为。(2)商品房预售协议除法定标准合同之外,其余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都由开发商事先拟定好,并在售房现场签订,因此常有开发商利用这个机会,在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中约定不公平、不平等条款以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或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等等,加之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很少有能力对签约进行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到自身利益。3、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欺诈性开发商往往夸大其辞,将在建房屋描绘成世外桃源,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经常会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面积、环境、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这时购房者往往已支付了房价款,变得非常被动和无能为力了。当然,这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了改善。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进行了规范。4、预售的商品房产权上有瑕疵(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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