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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可以申报烈士,根据烈士家属享受赔偿待遇2、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根据《烈士赞扬条例》的规定向遗属烈士发放赞扬金...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21〕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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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21〕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处级)审批确认,具体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此为最新标准。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还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民政部最新颁发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一位残疾军人上涨了20%。比如新标准八级残疾军人每年抚恤金:①因战:9970一年;②因公:9130一年。 民政部在9月29日颁布的下一年度新的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60210因公 58310因病 56400 二级因战 54490因公 51620因病 49690 三级因战 47810因公 44930因病 42080 四级因战 39180因公 35370因病 32500 五级因战 30610因公 26760因病 24850 六级因战 23920因公 22630因病 19120 七级因战 18170因公 16260 八级因战 11470因公 10500 九级因战 9530因公 7650 十级因战 6690因公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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