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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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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⒈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⒉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 ⒊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⒋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⒌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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