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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
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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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破产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务人企业股东,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持续经营困难时,最好申请企业破产。当然,因企业破产涉及到股东出资是否到位,股东是否存在侵占、转移公司财产;公司财务账册是否完善、规范等问题,在企业破产前最好找专业破产律师对公司破产前风险审查及弥补,防止将来企业债务由股东承担。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公司重整,或直接称之为重整。从破产法立法沿革来看,重整制度是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兴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发展于20世纪20、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随着社会本位立法理念在破产法领域的逐渐深化,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场破产法改革运动:建立和完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制度。 申请破产重整的必要性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尤其是在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方面作用突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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