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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定额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结合不同地区收取土地占用费的金额标准测算确定。大、中、小...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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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免、抵、退"税: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2)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前述公式执行。查看原帖参与讨论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2)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全部货物销售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应退税额=当期累计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部分) (四)对外修理修配的出口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应退税额=修理修配金额×退税率。 (五)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算: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七)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退税率税额 (1+征收率)
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外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分3大类别。一是对保有房地产进行课税。二是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或所得)征税。三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课税。 主要差别: 1、我国房产税收的法律制度结构的差异 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较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中国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 2、税率差异 对税率水平的确定,各国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其税率既有按法定标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率标准)设计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需要自行确定的具体税率。如澳大利亚各州征收的土地税。 3、计税依据差异 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 中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从价计税和从租计征。前者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账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后者是以房产出租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度 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规范、严谨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系。同时,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中国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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