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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2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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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新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但是要到2015年6月1日之后才实施。建议您在2015年6月1日之前书面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单位,并保留证据,通常可以按照旧标准计算赔偿
直接要求原公司转移社会保险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即可。《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交接工作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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