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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包括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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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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