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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三、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四、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等要素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对各构成要素分别进行审查,只要其中有一个元素与别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整个组合商标将会被驳回。而分开注册即使某个商标被驳回,也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申请。国家关于商标分开使用用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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