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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同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能像对待商品商标那样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的相关规定是: 1、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公告。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公告。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法律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撤销。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在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3.商标的实际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经其许可者,在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这是通常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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