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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作人员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作或职业病所需的诊察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疗费全额结算。批准外国治疗的,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按本公司员工出差的标准结算。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工作人员治疗非工作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一的规定执行。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作医疗期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作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5、工作人员在工作医疗期间停止工资,每月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作人员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薪收入。
关于农民工工伤伤赔偿标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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