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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
商标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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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等。
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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