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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有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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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是行政复议检察机关的相关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透露,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是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三是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四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1.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2.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3.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4.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一般不能中断。法院一般不接受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有限期内起诉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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