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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再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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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有子女而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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