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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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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特定场所的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
卖淫嫖娼的,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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