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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出嫁的女儿户口是否在该村以及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在征地拆迁时应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利益,则出嫁的女儿有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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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遗嘱的可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可按子女(包括配偶)、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同等分配实际上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是不继承的,但法律上规定有同等的待遇
案情介绍不详,难以让律师作出准确的回答.从已知案情看,拆迁补偿应为产权调换的补偿,如正好是拆一还一,女儿又是未成年人,则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分割房产,与女儿无关,男方离婚后处分自己分的房产未侵害任何人的权益.如是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按当地确定的人均住房应有的面积,多安置了面积让夫妻认购,则此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应由夫妻分割,似也与未成年的女儿无关.只有在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男方分得的房产有女儿的部分份额,而男方处分房产时又未经女儿的同意,才存在对女儿的侵权问题,女儿才有权向其父主张权利,同时女方才能以男方侵害女儿的权益为由诉请改变监护权.
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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