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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的名...
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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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归小孩,须双方同意;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婚前个人买房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女方的名字,房子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出资,女方应偿还男方房款。
婚后购买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林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经过几年努力,积攒了30万元存款。经过商量,2002年1月,夫妻俩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购房一年后,两人即闹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名字为由请求判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林某认为,该房产系以婚后两人用共同财产——积蓄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而应当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而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涉讼的房产系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积蓄购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积蓄在物理形态上已经转化为房产,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本案涉讼的房产所登记的名义上的产权人仅为王某,林某并未列为共有人。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约定房产归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个人所有而非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涉讼房产归属于王某所有,则该套房产将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归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本案显然没有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任何证据。那么,能否以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来反推双方已经约定过,将该房产归于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无法得出这一结论。赠与作为一个合同而言,需要有双方明确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依据公房良俗,仍应认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共有。 (2)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归于一方单独所有,则应当依据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 在确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以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是,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条规定,房产应当判归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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