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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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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如果工程竣工后发现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涉及工程款的结算。对此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拒绝的,承包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这种情况下,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向法院请求的,法院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还是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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