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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法院误判房产归属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首先,根据你所述,你们的房子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是2009年才开始起步的,而且是政府或者各种社会组织筹建的,其产权是属于政府或者社会组织的。而你们的房子是单位和职工各出一部分钱,而且看你的描述应该远远早于2009年,虽然房本上写的是承租人,但实际应该是有产权的,其产权应该属于单位或者职工,具体要看你们当时筹建住房时的相关文件。 第二,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更名。因为你奶奶和你姑都已经去世,关于你奶奶和你姑到底谁应该是房本的原始承租人已经没法查清,此时,就应当根据房本的登记为准,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你姑的遗产。按你所说,你姑在去世之前表示将房子给你,是属于遗赠,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公证,没办法直接去房管局过户。这样就得从你姑父那里入手,作为你姑的法定继承人,你姑父和你姑父的两个儿子是有权利把房子变更到他们的名下的。这样,你可以与你姑父和他的两个儿子签订一份赠予协议,约定将该房子赠予给你,并去公证处公证。公证之后,你就可以让他们去先把房子更到他们名下,然后再变更到你的名下,因为签订了赠予合同并公证了,你就不用担心房子到他们手里,他们反悔不给你过户的问题了。 第三,如果后续拆迁,肯定以房本的登记人为准的,如果现在不变更名字,到时肯定会更加麻烦,所以你应该尽快办理更名手续。因为你们的房子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租房,你们是有产权的,理应得到回迁房或者拆迁款,不过由于是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这个应该算是你们的按份共有财产,当然,如果当时有具体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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