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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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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另一方应当积极协助,如果有不好的情形,应当中止探望。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是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义务。离婚后产生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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