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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另一方应当积极协助,如果有不好的情形,应当中止...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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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在面对子女抚养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需要了解探视的相关规定,还应该对抚养权,抚养费有更多的了解,这样对子女的成长才会更有帮助。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1、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的就取得了探视权。《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由此可知,探视权是一方的法定权利,与另一方的抚养权同时成立。如果探视人、扶养人、孩子三者就探视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视,那么探视人就不能行使探视权。如果扶养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视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把扶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扶养人配合探视人探望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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