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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XX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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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教育部门参加,审查教育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未按照规定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方案。在旧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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