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构成的具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鼓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技术。鼓励学校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1人已浏览
2,263人已浏览
896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