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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下: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下: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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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依法查处不符合监外执行人员: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2014年广东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12名厅局级干部。 为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2014年3月至12月,广东检察机关核查减刑、假释的“三类罪犯”2895人,纠正违法减刑、假释6件6人,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322人,对其中263人由市级检察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 截至今年1月初,广东司法机关已对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其中群众举报的“非三类罪犯”4人、涉黑犯罪罪犯1人、金融犯罪罪犯7人、职务犯罪罪犯126人。 据介绍,这126人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云浮市原市委常委钟德标、广东省经协办经协集团原总经理冯科业、广州市园林局原副局长叶荣达、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等12名厅局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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