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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2-08-1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依法查处不符合监外执行人员: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2014年广东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刑罚,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等12名厅局级干部。 为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2014年3月至12月,广东检察机关核查减刑、假释的“三类罪犯”2895人,纠正违法减刑、假释6件6人,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322人,对其中263人由市级检察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 截至今年1月初,广东司法机关已对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其中群众举报的“非三类罪犯”4人、涉黑犯罪罪犯1人、金融犯罪罪犯7人、职务犯罪罪犯126人。 据介绍,这126人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云浮市原市委常委钟德标、广东省经协办经协集团原总经理冯科业、广州市园林局原副局长叶荣达、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等12名厅局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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