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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结婚证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2024-12-02
在当前社会中,没有结婚证的恋爱关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规定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财产处理问题,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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