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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是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划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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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2、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拆迁补偿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具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在这个期限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让金,一般没有固定使用年限,转让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拆迁不补偿土地分配,只补偿土地上的附属作物;(2)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补偿包括: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3)房屋征用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法。一是转让,二是拨号。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房屋,拆迁的时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根据最高法,山东省高院的信,分配土地中没有盖房子的空地,按周边土地市场价格评价补偿,但分配土地在获得使用权时没有缴纳土地转让金,补偿金必须扣除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国有分配土地的拆除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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