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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故意伤害答辩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抢劫的犯意不是张某提出。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2)张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施者,所起的作用明显低于本案中其他从犯。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案中任何一个主要环节的形成。也就是说本案中,没有张某的参与,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 2.张某犯罪是临时起意,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其能够真诚悔罪,根据刑罚与罪过相适应的原则,应酌情从轻处罚
证明 XXX支行: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到一张由贵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XXX3-211XX56,金额为10000.00元(壹万元整),出票单位:苏州XX限公司,帐号为:732XX90,付款行为:XX银行XX支行;收款人为:XXX公司,账号:7324610182200011322,收款人开户行为:XXX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到期日为2012年1月20日。因我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致使该承兑汇票超期未托收承付,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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