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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租赁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登记。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
中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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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租赁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登记。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并由登记工作人员在资格证明上注销登记记录;登记截止时限后,申请人不得撤销登记申请。 3、登记完毕后,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计算机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全过程和结果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在区政府政务网、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公示七日,详见有关网站。 备注: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异议的,运营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和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安排选房。选房的时间另行公告,详见有关网站。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申请人有市镇户口,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包括)3人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包括),4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3万元(包括)。申请家庭应推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
申请人满18岁,主要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没有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住宅人员,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困难家庭,大中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进入城市工人和地方主要城市工作的住宅人员。但是,直系亲属除了主要城市有住房援助能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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