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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区分保的保证方式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方式?

2022-10-29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甲先提供货物,货物验收入库以后乙支付货款。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甲要求乙提供保证,乙找到丙,保证人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与甲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但是债务到期,乙仍然不能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强制执行不足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案例中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当乙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的时候,债权人甲既可以找债务人要求其偿还,也可以找保证人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不能拒绝,因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其提出要求,与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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