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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辞工迟迟不给工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权利的救济。 第一、要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当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对于公...
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并且辞退我,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讨薪方面的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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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违法。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仅结算到岗工资。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有健康、学识、专业技能、岗位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件在招用劳动者时就应当明示,在试用期内应根据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并记录在案,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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